协会章程
孝感市老年书画家协会章程
(2022年5月22日孝感市老年书画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孝感市老年书画家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孝感市内离退休老年人和老年书画家、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团结、组织会员从事书画学习、创作、研究,使之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,陶冶情操,延年益寿,为弘扬中华传统书画艺术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孝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,登记管理机关是孝感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会召开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,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、接受捐赠等活动,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本会举办庆典、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应在每年1月和6月,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,列入计划后,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。
第六条 本会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:孝感市城站路71号(原市委市政府大院办公楼6栋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会员学习书画知识,从事书画创作研究,不断提高书画艺术水平;
(二)组织会员参加扶贫、抗疫、赈灾、助残、拥军等社会公益性书画服务活动;
(三)围绕地方党政中心工作,举办书画展览,编辑书画作品集,加强艺术交流和网络宣传,凝聚正能量;
(四)对各县(市)区和各单位老年书画组织进行调研、指导和服务;
(五)根据社会需求开展书画有偿服务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《章程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热爱和擅长书画艺术;
(四)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;
(五)各县(市)区、各单位依法成立的老年书画组织,经过申请和批准,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;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服从本会领导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《章程》;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会议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、除名及奖罚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果情况特殊,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和书画研究部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、常务副会长(兼秘书长)一人、副会长四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和秘书长经民主选举程序,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,可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筹备领导小组,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,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机关设立党支部,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,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,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(常务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在本会书画艺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行职责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一条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(常务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,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副会长担任,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会(会长办公会);
(二)检查督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会讨论通过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资助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类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,办公费用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节俭执行。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、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,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。
第六章 《章程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《章程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《章程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本会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捐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条 本《章程》(修正案)须经孝感市老年书画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二条 本《章程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